農用地有沒有受到污染,直接關系到食品安全。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22日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,從加強監(jiān)測、強化風險管控責任等方面著力,管控農用地風險。
草案今年6月初次審議時,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,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,應當加強監(jiān)測工作,掌握土壤污染狀況,提高防治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。
草案二審稿提出,在農用地地塊方面,要進行重點監(jiān)測的包括: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的,作為或者曾作為污水灌溉區(qū)的,用于或曾用于規(guī)模化養(yǎng)殖、固廢堆放、填埋的,曾作為工礦用地或發(fā)生過重、特大污染事故的等情況。
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。按照污染程度和相關標準,將農用地劃分為優(yōu)先保護類、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。
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專家提出,農用地風險管控不應僅由農業(yè)主管部門組織實施,污染責任人也應采取相應措施,建議按照“污染擔責”的原則,明確污染責任人在農用地風險管控中的責任。同時,因為修復活動具有很強的專業(yè)性,應當加強監(jiān)管,確保修復質量和效果。
對此,草案二審稿規(guī)定,對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農用地地塊,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以及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,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,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農業(yè)、林業(yè)主管部門報告。
對產出的農產品污染物含量超標,需要實施修復的農用地地塊,草案二審稿規(guī)定,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編制修復方案,報地方主管部門備案并實施。土壤污染修復活動完成后,土壤污染責任人應當另行委托有關單位對修復效果進行評估,并將評估結果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。
來源:新華網 作者:高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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