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保護稅法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,首次申報期為4月1日~4月15日。環(huán)保稅法將大氣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固體廢物和噪聲4類污染物列入征稅對象。對應稅企業(yè)來說,該如何依法計算繳納環(huán)境保護稅?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(huán)境保護稅法》第八條規(guī)定,應稅大氣污染物、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(shù),以該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計算。每種應稅大氣污染物、水污染物的具體污染當量值,依照本法所附《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》執(zhí)行。
第九條規(guī)定,每一排放口或者沒有排放口的應稅大氣污染物,按照污染當量數(shù)從大到小排序,對前三項污染物征收環(huán)保稅。每一排放口的應稅水污染物,按照本法所附《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》,區(qū)分第一類水污染物和其他類水污染物,按照污染當量數(shù)從大到小排序,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項征收環(huán)境保護稅,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項征收環(huán)境保護稅。
第十一條規(guī)定,環(huán)境保護稅應納稅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:(一)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(shù)乘以具體適用稅額;(二)應稅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為污染當量數(shù)乘以具體適用稅額;(三)應稅固體廢物的應納稅額為固體廢物排放量乘以具體適用稅額;(四)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規(guī)定標準的分貝數(shù)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。
本文以浙江省為例,將4類污染物的環(huán)境保護稅應納稅額以示例計算。
一應稅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的計算
計算公式:
應稅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=污染當量數(shù)(前三項)×具體適用稅額
應稅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數(shù)=該污染物排放量÷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
例1:浙江省A企業(yè)1月向大氣中排放二氧化硫10千克,氮氧化物20千克,一氧化碳300千克,汞及其化合物1千克。浙江省大氣污染物(除四類重金屬污染物項目)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.2元;四類重金屬污染物項目(鉻酸霧、汞及其化合物、鉛及其化合物、鎘及其化合物)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.8元。A企業(yè)只有一個排放口,計算該企業(yè)1月大氣污染物應繳納的環(huán)境保護稅。(相應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分別為0.95千克、0.95千克、16.7千克和0.0001千克)
(一)計算各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(shù)(單位:千克)
二氧化硫:10÷0.95=10.53
氮氧化物:20÷0.95=21.05
一氧化碳:300÷16.7=17.96
汞及其化合物:1÷0.0001=10000
(二)按污染當量數(shù)排序
汞及其化合物(10000)>氮氧化物(21.05)>一氧化碳(17.96)>二氧化硫(10.53)
(三)計算應納稅額(單位:元)
汞及其化合物:10000×1.8=18000
氮氧化物:21.05×1.2=25.26
一氧化碳:17.96×1.2=21.55
二應稅水污染物應納稅額的計算
結(jié)合環(huán)保稅法第四條、第五條、第七條、第十二條,得出計算公式:應稅水污染物應納稅額=污染當量數(shù)(第一類前五項、其他類前三項)×具體適用稅額
應稅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(shù)=該污染物排放量÷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
例2:浙江省B企業(yè)1月向水體直接排放第一類水污染物總汞、總鎘、總鉻、六價鉻、總砷、總鉛各1千克。排放其他類水污染物懸浮物(SS)、生化需氧量、總有機碳、氨氮、揮發(fā)酚各20千克。浙江省水污染物(除五類重金屬污染物項目)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.4元;五類重金屬污染物項目(總汞、總鎘、總鉻、總砷、總鉛)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.8元,計算B企業(yè)1月水污染物應繳納的環(huán)境保護稅。第一類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分別為:0.0005、0.005、0.04、0.02、0.02、0.025;第二類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分別為4、0.5、0.49、0.8、0.08(單位:千克)。
(一)計算第一類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(shù)并排序
總汞:1÷0.0005=2000
總鎘:1÷0.005=2000
總鉻:1÷0.04=25
六價鉻:1÷0.02=50
總砷:1÷0.02=50
總鉛:1÷0.025=40
總汞(2000)=總鎘(2000)>六價鉻(50)=總砷(50)>總鉛(40)>總鉻(25)
(二)計算第一類水污染物應納稅額(單位:元)
總汞:2000×1.8=3600
總鎘:2000×1.8=3600
六價鉻:50×1.4=60
總砷:50×1.8=90
總鉛:40×1.8=72
(三)計算第二類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(shù)并排序(單位:千克)
懸浮物(SS):20÷4=5
生化需氧量:20÷0.5=40
總有機碳:20÷0.49=40.82
氨氮:20÷0.8=25
揮發(fā)酚:20÷0.08=250
揮發(fā)酚(250)>總有機碳(40.82)>生化需氧量(40)>氨氮(25)>懸浮物(SS)(5)
因《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》中,對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學需氧量、生化需氧量和總有機碳,只征收一項,按三者中污染當量數(shù)最高的一項收取。因此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揮發(fā)酚、總有機碳、氨氮征收環(huán)境保護稅。
(四)計算其他類水污染物應納稅額(單位:元)
揮發(fā)酚:250×1.4=350
總有機碳:40.82×1.4=57.15
氨氮:25×1.4=35
三應稅固體廢物應納稅額的計算
計算公式:固體廢物應納稅額=[產(chǎn)生量-綜合利用量(免征)-儲存量和處置量(不屬于直接向環(huán)境排放污染物)]×適用稅額
例3:C企業(yè)1月產(chǎn)生煤矸石100噸,其中綜合利用的煤矸石20噸(符合國家和地方環(huán)境保護標準),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(huán)境保護標準的設施貯存30噸,計算C企業(yè)1月煤矸石應繳納的環(huán)境保護稅。
計算方式:應納稅額=(100-20-30)×5=250(元)
四應稅噪聲應納稅額的計算
計算公式:應稅噪聲應納稅額=超過國家規(guī)定標準的分貝數(shù)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
例4:D企業(yè)1月在a、b兩地作業(yè)均存在夜間噪聲超標。a作業(yè)場所一個單位邊界上有兩處噪聲超標,分別為超標1~3分貝、超標7~9分貝,超標天數(shù)為16天;b作業(yè)場所沿邊界長度110米,有兩處噪聲超標,分別為超標1~3分貝、超標7~9分貝,超標天數(shù)為14天。計算D企業(yè)1月噪聲污染應繳納的環(huán)境保護稅。
計算方式:一個單位有不同地點作業(yè)場所的應分開計算,合并計征:
a場所應納稅額=1400(元)(注:同一單位邊界多噪聲超標按最高處聲級計算)
b場所應納稅額=(350+1400)÷2=875(元)(注: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有兩處以上噪聲超標,按兩處計算;聲源一個月內(nèi)超標不足15天,減半計算)
根據(jù)以上案例可知,計算應稅大氣、水污染物應納稅額的關鍵在于明確污染當量數(shù)、污染當量數(shù)的排序以及不同省份的適用稅額;噪聲應納稅額計算,需注意是否符合《環(huán)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》中的備注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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