鄱陽縣楊某義等6人,因禁漁期內在鄱陽湖水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機動底拖網進行捕魚,除了被當地法院以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拘役外,6人還自愿購買3282公斤魚苗,并由家屬在鄱陽湖水域進行增殖放流。此次恢復性司法還魚入湖,既實現了刑罰懲罰功能,又修復了受損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。
一份來自省高院的數據顯示,從2014年至今,全省法院3年共審理各類環(huán)境資源案件6969件,并探索作出了多起生態(tài)修復判決。通過以補種復綠、增殖放流、污染治理等形式,令責任人恢復被損害的環(huán)境。
放“悔過魚”
非法捕撈放流“悔過魚”
今年5月7日晚7時許,鄱陽縣的楊某義邀集其兒子楊某飛、兒媳陳某琴、堂叔楊某明、堂弟楊某瑞、堂弟媳楊某秀分乘4條漁船到鄱陽湖茶湖水域禁漁區(qū),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機動底拖網進行捕魚。至次日凌晨5時案發(fā)時,6人共非法捕魚約3282公斤。案發(fā)后,楊某義、楊某瑞等5人被當場查獲,楊某秀潛水逃走。2017年5月16日,楊某秀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。
鄱陽縣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楊某義等6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(guī),于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漁區(qū)內,非法捕撈水產品約3282公斤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,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,且系共同犯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被告人楊某某作用較大,系主犯;其他5人作用較小,系從犯,依法應從輕處罰。被告人的家屬于7月7日購買了3282公斤魚苗,在鄱陽湖水域進行了增殖放流,修復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,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。
法院作出判決,6被告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,依法對被告人楊某義判處拘役二個月;對被告人楊某明、楊某瑞、楊某飛、陳某琴、楊某秀分別判處拘役一個月。
今年4月24日,永修法院環(huán)境資源合議庭也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,法院責令8名被告人對非法捕撈的流域投放魚苗,以修復漁業(yè)資源。判決后,法院聯合永修縣漁政局責令8名被告對受損流域進行修復,并對其進行監(jiān)督。
毀林盜伐罰種“悔過林”
“恢復性司法措施的運用,使犯罪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承擔公益修復職責,既保護了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,又有效促進了犯罪人人格和社會角色的回歸。”鄱陽縣法院法官介紹,以往碰到類似案件,往往只是以判處被告人刑罰結案了事,但被告人由此造成的公共利益的損失則因立法滯后而難以補償。在審理這起案件時,鄱陽縣法院首次嘗試將恢復性司法機制用于環(huán)境資源審判領域。
“由你引發(fā)的這次大火,過火面積達192畝,你要在所燒毀林地上,補種杉木苗16280株,考慮到你的經濟困難,補種年限確定為5年。”這是去年貴溪市法院審理的一起失火案,當地村民曾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,緩刑2年,緩刑期間的曾某并不能閑著,而是要進山植樹,并且要確保存活率。
去年6月,德興市法院開庭審理一起盜伐林木犯罪案件,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:被告人吳某等13人犯盜伐林木罪,判處有期徒刑2年至3年,緩刑2年至4年,沒收作案工具。與以往盜伐林木罪的判決不同的是,該案判決的最后一項為“被告人吳某等13人共同在盜伐區(qū)域內補植林木5畝”。
聯合多部門探索司法保護新舉措
據了解,早在2015年9月,省高院在民一庭增掛“環(huán)境資源審判庭”牌子。今年3月30日省高院環(huán)境資源審判庭正式成立,已加強與省發(fā)改委、省環(huán)保廳、省國土廳、省水利廳、省農業(yè)廳、省林業(yè)廳等相關部門的工作聯系,探索司法保護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的舉措和路徑。
針對環(huán)境資源審判專業(yè)化、專門化特點,2016年7月,省高院專門成立一個合議庭,與其他合議庭不同之處是,這個合議庭全部由環(huán)境資源保護法學專業(yè)的博士研究生組成,這在全國法院都不多見。除了直接參與案件審理,還對環(huán)境資源審判中的案件提供專業(yè)法律保障,并對疑難案件提供意見建議。至今年5月底,全省共有包括省高院、九江市中院、武寧縣法院等14家法院成立環(huán)境資源審判庭,55家法院設立環(huán)境資源合議庭,2家法院設立環(huán)境資源巡回法庭。
來源:江西日報 作者:徐黎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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